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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务] 文区关于情色小说创作中涉幼问题及未成年问题的指导公告(所有新老作者发文前必看!) ... ...

本主题由 微嗔 于 2023-11-25 10:24 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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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性瘾老哥 于 2023-11-29 19:16 发表


最后一段说的在理,其实现在就是把之前“模糊的灰色空间”变得“界线具体而明确”了:
【安全区】:人物角色年龄在18岁及以上(高二高三及大学)
【暧昧区】:人物角色年龄在16岁~18岁之间(高一高二高三,但高一有些敏感)
【风险区 ...
你可以搜一下 前半个月刚爆出来的新闻  14岁男孩和20岁女孩生了个男孩  男孩现在4岁没户口 天天在大街溜达  工作人员帮忙上的户口的   父亲今年才18岁 母亲去打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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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一本小说,正规作家正规出版,说一个10岁女孩的小说。这个女孩的母亲属于好吃懒做吧,或者也是穷苦,就背着男人和一个裁缝老头好。回来东窗事发,这个女人和一个建筑工人跑了。这个老裁缝于是就把主意打到这个10岁的小女孩身上来了,又哄又给她吃得喝的,还给票子,就让老裁缝给奸污了。小女孩也没跟任何人说。可以说这个小说关于这个过程的情节描绘还挺详细。我当时想啊,也就是因为是文学作品,还是个女作者。这要是换个会所的写手,这么写,肯定会被判断为恋童癖。

关于现在这个创作的新规,我个人感觉问题不大,因为我本来就只喜欢写熟女少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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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小色狼 于 2023-11-29 23:26 发表


你可以搜一下 前半个月刚爆出来的新闻  14岁男孩和20岁女孩生了个男孩  男孩现在4岁没户口 天天在大街溜达  工作人员帮忙上的户口的   父亲今年才18岁 母亲去打工走了 ...
你说这个就对应到了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果一个男孩发育的比较早,9岁时就开始进入青春期,那么到了14岁时性器官有的就已经发育的特别成熟了。像我就是性启蒙的比较早,小学时就通过偷看父母私藏的成人录像带知道了男女之事是怎么一回事,当时鸡巴已经能够勃起变硬了,到初中时就已经长到了13厘米左右肏女人屄完全没问题。

现在的小孩儿从小营养更好再加上吃的食物里存在各种激素,网络资讯信息又这么发达,其实都是青春期早早到来的性早熟状态,因此发生“14岁男孩和20岁女性生了个男孩”这种新闻一点都不稀奇,这种新闻无论中国还是美国每年都有,大部分都是初中女老师勾搭了自己的男学生……现在甭说初中小孩儿,很多小学生都长得骚高闷壮的比自己父母都体型高大,“儿子鸡巴比你爸的都粗都长”真的是一点儿都不夸张,早就不是色文小说夸张描写的编造笑话。










网易聊天室:小学生身高竟然已经180cm以上了!!!

因此,如果我写一个小说,比如就按《14岁的男孩和20岁的女孩生子》这一社会新闻改写成一个小说,哪怕就是一纪实性作品,也会出现“现实明明都发生了这件事,我却会因为小说角色年龄问题而违规”的尴尬状况。
另外,清朝顺治皇帝生第一个皇子的时候才13岁,这个孩子是顺治与一位宫女所生……而且你要知道,中国古人常说的年龄往往还是虚岁,所以如果我老老实实按历史史实去写小说的话,反而我会因此“涉幼违规”,这不得不说实在太奇葩了。

[ 本帖最后由 性瘾老哥 于 2023-11-30 14:06(GMT+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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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回应一下34楼寒冬夜行会员(你的名字后面还有一个字符,我打不来就略去了,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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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很不喜欢半中文半洋文的写法,但是这玩意涉及到法律术语,有些地方只好用英文,如造成阅读困难请见谅。

寒冬夜行会员在34楼的回复里提到,“说了这么多,是想表达什么呢?就是单纯在会所色文中出现一些16-18岁的正常情色情节,首先肯定不触犯比较严重的child pornography,其次也不见得会增加触犯Obscenity的几率。反过来,删掉这些情节,也不见的能洗清Obscenity的嫌疑。“

我重组一下语句,你的大致意思就是根据美国的法律,涉及未成年人的纯文字色文和child pornography无关,但是已经是涉嫌触犯obscenity了,既然这样的话,那么论坛禁止未成年人色文既没有降低child pornography的风险(因为本来就没有这样的风险),也没有降低obscenity的风险(因为本来就已经涉嫌)。

下面请开始我的表演。

论坛出台禁止涉未年人的内容的公告后,关于什么是child pornography在文区有很多讨论,我就不赘述了。根据美国法律的定义,违反child pornography的要件之一必须是视觉上的描述(visual depiction),因此很显然纯文字的小黄文和这个无关。(从立法者的意图来说,立法child pornography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小黄文里又没有真人演出,没有需要保护的对象。说句题外话,演怪奇物语里Eleven的MBB前两年一过18岁生日后网上就出来了很多她“出演”的那种换头的色情视频,虽然明知道是假的,但是在她满18岁前,这些视频是会触犯child pornography,所以她一满18岁这些视频就都出来了。)所以暂时我们要把child pornography这个法条在旁边放一放。

和纯文字小黄文直接打交道的法条就是obscenity(淫秽)了。先扯几句大背景,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护令人不安、产生伤害性的言论(offensive speech),因此像下流的(indecent),色情的(pornographic)的内容都在保护的范畴,只有到程度上升到淫秽才不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对于刘备的禁止和限制早已有之,美国最早依据的是1868年英国的一个判例Hicklin,具体不多说了,反正Hicklin判例的大意就是只要整个作品里有一丢丢的下流成分,整部作品就属于淫秽。因此,像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尤利西斯、十日谈这样的作品一度都是作为淫书而被禁。

1959年的Roth v. United States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和obscenity打交道,明确了淫秽的言论不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Roth判例的缺点是没有对淫秽obscenity有很好的定义,这就造成了接下来十几年因为定义的不明确,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对于淫秽的理解一片混乱,其中就有大法官Potter Stewart那句著名的“I know it when I see it.”

(这期间有很多关于奇葩的案例,就略过不提了,但是你提到了Fanny Hill(大名Memoirs of a Woman of Pleasure),就多聊两句,这本书成书于1750年左右的英国,我没看过,但内容包括了女同性恋、群交、鞭打、性虐、恋物等元素,出版以后就各种被禁。但是在1966年的Memoirs v. Massachusetts,最高法院的判决说尽管这本书只有“minimal literary value(文学价值捉急)”和”only a modicum of social value(一丢丢社会价值)”,但正因为有了这一丢丢的价值,这本书就不是淫秽作品,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如你所说,目前关于淫秽的定义来自1973年的Miler v. California。Miller判例给出三个条件,如果全部满足的话就属于淫秽。我觉得你翻译上有些用词值得商榷,因此附上判例的原文语句。

第一,作品会激发对性的强烈兴趣,”appeal to the prurient interest in sex”,最高法院对于prurient interest的解读是”a tendency to excite lustful thoughts”和”lascivious longings”,用人话来说就是让人看了鸡鸡倍儿硬。
第二,公然以令人不安的方式描绘性行为,”portray sexual conduct in a patently offensive way”,这个patently offensive不太好翻译,我也想不出合适的词语,用人话来说就是特别黄。
第三,作品从整体而言缺乏重要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do not have serious literary, artistic, political, or scientific value”。

Miller判例虽然给出了淫秽的定义,但是实践起来还是不容易界定。第一条和第二条使用的是本地标准(local community standard),如果检方挑选民风保守的地方起诉,那么相应的比较容易符合前两个标准,但第三条采用的是reasonable person或者说全国标准,这个法律意义上虚拟的reasonable person会不会觉得作品有重要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这个解读来说弹性的空间就很大了。

顺便提一句,在1973年的另一个判例Kaplan v. California中,最高法院判定淫秽作品不一定非要有图像,纯文字的小黄文也会被定性为淫秽。

以会所的文学作品而言,第一条是作者创作的目标,不能让读者产生性趣那还扯什么蛋?第二条的话口味略重的作品应该都符合。第三条就不好说了,肯定是有部分作品有这些价值的,有多少作品我就不知道了。个人的看法,会所文区的刘备肯定有部分是涉及淫秽的,但是现实的法律风险并不大。

从实际来看,Miller判例以后涉及淫秽的最高法院判例少了很多,联邦和州一级的政府对于淫秽的执法打击力度也是逐年减少。究其原因,一是根据Miller判例来界定淫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考虑到各级法院对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力度,检方不太愿意做胜算不大的事情,二来就算法院判了淫秽罪,在联邦和州的刑法里淫秽算不上什么重罪,而且美国的社会风气对性愈加宽容开明,检方劳命伤财,吃力不讨好,少不了被骂一句浪费纳税人的钱。因此,近二三十年来,政府对于涉及色情、淫秽制品的打击重心放在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上。

好吧,是时候请回刚才放在一边的child pornography了。

直接讨论有关child pornography的美国最高法院案例是1982年的New York v. Ferber,Ferber里的这哥们是个成人书籍店的老板,他因为贩售未成年男孩自慰的影片而被捕(为什么有人要买这个影片看就不是我能理解的了,对镜自撸岂不更妙?)。最高法院的判决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有权力禁止child pornography,但判例中提到的更重要的一点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就算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内容本身达不到淫秽(obscene)的程度政府都是可以禁止的。

Ferber这个判例狭义上仅适用于child pornography,但是从政府或检方的角度而言,很容易有以下的推论。Ferber告诉我们政府可以对于未成年色情内容进行管制(保护未成年人也是Ferber判决依据之一),Miller和Kaplan告诉我们政府可以禁止淫秽的内容,包括纯文字作品,这三个判例连起来解读,政府应当也是有理由禁止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纯文字作品的。(比方说,加州的刑法里关于”obscene matter”的定义,几乎是照搬了Miller判例的对于obscenity的定义,但是在下面的一个小项里提到,在判定第三个标准也就是作品是否有重要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时,如果作品描绘了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这点也会是判断作品价值的一个因素。)从这点来说,虽然文区的纯文字刘备基本不在美国法律里child pornography所涵盖的范围内,但是论坛从降低和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说,现在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你既然是法律工作者,肯定知道规避风险的重要性。

最后,从网站的法律风险角度出发说两句,1998年的Reno v. ACLU判例,最高法院说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护网站传播、表达各种言论,包括不雅的、下流的言论,除了……?没错,除了obscenity和child pornography。Obscenity因为现实的定罪难度和政府的选择性执法,虽然论坛有风险但实际风险不大,child pornography则是千万要避免的红线。

跳大神和五禽戏我一无所知,无法置喙。我也来打个比方,好比说这条马路限速60公里/小时,obscenity是车速65,虽然严格来说违反法律,但基本没有交警会来管你,而child pornography是酒驾,交警看到一个逮一个,文区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纯文字刘备就好比车速65,但手里拿着个空酒瓶。交警看到你开车的时候有个空酒瓶,肯定拦你啊,你说哈哈,空的,没有酒驾,交警说好吧,啊,对了,正巧你车速65,来,请收下你的罚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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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了学到了,感谢onopan分版!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美国法律里,对child和未成年的定义是一样的吗?因为国内未成年的定义是18周岁,幼童的定义是14周岁

先说音像制品好了,只要参与者未满18周岁,就一定会落到child pornography打击的范围里吗?如果是由成年人扮演的未成年角色,会不会违反这条规定呢?这里的核心是参演者和虚构的关系,如果认可虚构内容并不是由真的未成年参与,谈不上保护与被保护的话,那么纯文字内容应该也是这样的

Ferber案例严格来讲还是针对音像制品的,纯文字内容因为是虚构的,没有真人参与,所以谈不上保护,还是应该落在obscenity的范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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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法律问题,onopan说得很透彻了。站长是看清楚了关键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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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老板客气了
请教谈不上,以child pornography的联邦法条而言,保护对象是"ninor",定义是未满18周岁的人士,没有进一步的细分,具体每个州我也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大差异,但是据我所知,有些州会有16岁以下、14岁以下加重处罚的规定
你说的对,音像制品里的实际参与性行为的人一定要是未成年人才会违法,这个法条的一个affirmative defense(积极抗辩?我也不知道正确的翻译是什么,用人话说就是被告必胜)就是已满18周岁。比方说看上去是小孩子的嘿咻视频,涉嫌child pornography被抓了,小孩子身份证一亮,拍摄视频的时候两人都50多了,那就没事。所以成年人演未成年人基本没有问题,但是有一点,你不能仗着自己显嫩,故意装成未成年人去迎合这种癖好,这里有个pandering的法律等着你,具体就不说了,比方说吧,天山童佬刚变身那会儿决定下海拍AV,虽然大家都知道她几百岁了,但是可能还是会有法律风险。
引用:
原帖由 歪糕 于 2023-11-30 11:40 发表
学到了学到了,感谢onopan分版!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美国法律里,对child和未成年的定义是一样的吗?因为国内未成年的定义是18周岁,幼童的定义是14周岁

先说音像制品好了,只要参与者未满18周岁,就一定会落到child pornogra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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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onopan 于 2023-11-30 08:25 发表
试着回应一下34楼寒冬夜行会员(你的名字后面还有一个字符,我打不来就略去了,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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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onopan兄台提供了比较多的资料引用和背景介绍。我写之前的回复时,觉得肯定很长很难读,便省去了许多我个人认为不必要的细节,包括Kaplan和Ferber。在兄台的回复中都能得到很好的补充。兄台的事实陈述部分,与我的认知基本相符。但兄台的解读部分,恕不能苟同。

在解释分歧之前,可以确定兄台至少不反对我提的两点:

1. 虽然pornography本身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用语,但child pornography存在其严谨法律定义。纯文字情色作品不属于child pornography范畴,没有歧义。
2. Obscenity基于Miller test的认定比较过时,不符合时代发展。纯文字情色作品涉嫌Obscenity,但被执法的几率不大。

第一个分歧,是兄台这段原话,我不是特别理解兄台的逻辑:

“Ferber告诉我们政府可以对于未成年色情内容进行管制,Miller和Kaplan告诉我们政府可以禁止淫秽内容,包括纯文字作品。三个判例连起来解读,政府应当也是有理由禁止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纯文字作品。”

首先,“Ferber告诉我们政府可以对child pornography进行管制”,这里的child pornography,既然明确地不涵盖纯文字情色作品,为什么要纳入时下的讨论?Ferber的意义在于明确了child pornography不受first amendment保护,而child pornography与纯文字情色作品无关。

Ferber的case原文中,在判决解释部分有5条内容,其中第5条便详细解释了为什么判决与过往判例体现的法律精神并不冲突。几段原文如下:

“There are, of course, limits on the category of child pornography which, like obscenity, is unprotected by the First Amendment. As with all legislation in this sensitive area, the conduct to be prohibited must be adequately defined by the applicable state law, as written or authoritatively construed. Here the nature of the harm to be combated requires that the state offense be limited to works that visually depict sexual conduct by children below a specified age. The category of "sexual conduct" proscribed must also be suitably limited and described.”

这里明确提到,只涉及“works that visually depict sexual conduct”,即视觉作品,与纯文字无关。而后文更是明确:

“We note that the distribution of descriptions or other depictions of sexual conduct, not otherwise obscene, which do not involve live performance or photographic or other visual reproduction of live performances, retains First Amendment protection”

不构成obscenity的其余作品表现形式(非视觉),仍受first amendment保护。

所以Ferber并未对child pornography的外延产生影响,仍然与纯文字色情作品无关。

其次,“政府应当也是有理由禁止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纯文字作品”。我们一致认同,政府本就有理由禁止淫秽纯文字作品,这自然包括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和不涉及未成年人的。我不知道这个推论的意义在哪里。

后面,在提到Reno vs ACLU的时候,兄台说:

“child pornography则是千万要避免的红线。”

Again,当确定了child pornography不涵盖纯文字色情内容后,就不应将其过度纳入讨论范围。强奸也是千万要避免的红线,小说情节中会出现许多千万要避免的红线。这不见得构成小说违法的依据。

另外,兄台引用了加州法律作为补充说明:

“加州关于obscene matter的定义…………如果作品描绘了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这点也会是判断作品价值的一个因素。”

我觉得兄台此论出自California Penal Code 311,原文如下: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matter taken as a whole lacks serious literary, artistic, political, or scientific value in description or representation of those matters, the fact that the defendant knew that the matter depicts persons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ngaged in sexual conduct,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311.4, is a factor that may be considered in making that determination.”

这段话大意确如兄台所说,可里面提到了具体定义出自311.4 (c)。那我们看一下311.4 (c)怎么说的:

“…………preparing any representation of information, data, or imag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ny film, filmstrip, photograph, negative, slide, photocopy, videotape, video laser disc, computer hardware, computer software, computer floppy disc, data storage media, CD-ROM, or computer-generated equipment or any other computer-generated image that contains or incorporates in any manner, any film, filmstrip, or a live performance involving, sexual conduct by a minor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alone or with other persons or animals…………”

虽然提到了“包括但不限于(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可给出的例子全部是音像制品:film(胶卷), filmstrip(暂译为老式投影), photograph(照片), negative(底片), slide(暂译为新式投影), photocopy(影印), videotape(录像带), video laser disc(数码光碟), computer hardware(电脑硬件), computer software(电脑软件), computer floppy disc(软盘), data storage media(数据存储媒体), CD-ROM(CD),computer-generated image(电脑生成图片)。

所以从立法初衷,很难想象这一条是针对纯文字作品,毕竟纯文字作品在语言表述或举例上,不存在歧义和遗漏的必要。同理,既然这里是关于“obscene matter”,我们看一下matter的定义。在311.4.d(2)里:

“As used in subdivisions (b) and (c), “matter” means any film, filmstrip, photograph, negative, slide, photocopy, videotape, video laser disc, computer hardware, computer software, computer floppy disc, or any other computer-related equipment or computer-generated image that contains or incorporates in any manner, any film, filmstrip, photograph, negative, slide, photocopy, videotape, or video laser disc.”

所以适用于311.4.c的matter定义,基本与上文一致,全部例子为影音制品。因此,我个人不认为兄台对加州法律的引述,对于纯文字情色作品的定罪有足够帮助。即使存在针对的可能,也如兄台所说,“这点也会是判断作品价值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决定性的。

看到兄台最后的比喻,我大致明白兄台的意思。就是说,其实能定的罪还是Obscenity,只是涉及未成年人会增加被执法的几率。首先,我当然同意obscenity是可以定罪的,我举red rose案也是这个意思。但涉及未成年人会增加多大的起诉或定罪几率?从兄台整篇回复,我不仅无法看出一个定量的分析,甚至无法看出一个论据充足的定性分析。我个人的观点基于数据,既然miller和kaplan是70年代,ferber是80年代,甚至reno也是90年代。这些距今十分之久,甚至远远早于我所重视的red rose。而我的判断,更多还是基于red rose:

1. red rose作品涉及未成年人的年龄远远小于18岁,甚至远小于14岁,与会所现实不符
2. red rose涉幼手段残忍,与会所现实不符
3. red rose是选择性执法,作者本人有精神疾病,无法参与庭审,有较大认罪可能
4. red rose也距今15年有余了

我的观点很有可能也是偏颇的,接受一切批评。但我个人认为,两个比较好的角度是:

1. 近二十年,red rose以外,到底有什么具体的关于纯文字情色内容涉幼的例子。这些例子的说服力是多少?
2. 为什么纯文字情色历史悠久,可child pornography自立法始,就只盯着影像图片等视觉内容而忽视了文字内容?背后的历史、文化、法理、精神是什么?

兄台的历史介绍得很好,但论证相对来说不够完整。虽然兄台说观点只代表自己,不代表会所和其他管理。但毕竟兄台也是十分言之有物,我就借贴对站长和管理聊点法律之外的东西。

第一是onopan兄说“论坛从规避和降低风险的角度,现在的做法无可厚非。”首先,我猜既然来了这里搞颜色,从站长到管理到作者,没有人追求的是零风险,大家实际追求的是低风险。那会所此举到底规避和降低了多少风险,是需要一定量化的。这个量化的精确度多少不敢保证,但这个过程要有。没有什么无可厚非的事情,新规出来的时候,很多其他朋友说的都是在理的。难道除了涉及未成年人,会所便完全符合美国法律了吗?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违法风险,又怎么说呢?

第二是,会所可以更开诚布公一些。之前的公告,大致意思是“根据美国法律要求,文区不能涉及未成年人”。许多用户,心里可能想的是,如果今天不改,明天就要被举报,下个月就要被起诉,明年就得蹲监狱……那现在,假设我的观点全部是错的,onopan兄的观点全部是对的。那实际发生的情况,也远远轻微于之前公告达到的效果。更准确的描述是,如果色文涉及未成年人,可能会增加被美国执法机关盯上的风险。这件事发生的概率未知,但为了网站和站长的安全,有必要缩限作者创作自由,实行新规。

这样也许会降低作者和读者与会所共情的几率,招致更多的反对和骂声。但至少开诚布公,只靠一句“美国法律”加上一个“child pornography”糊弄过去,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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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歪糕 于 2023-11-29 10:32 发表
楼上的寒冬兄弟,看得出来你应该具备一些法律专业背景,几次回答都很专业,这方面我就看不懂了,我相信会所的管理人员里面没多少人能看得懂

纠结法条,对于我们这种连半桶水都没有的人来说几乎没有实操价值,我们不可能在短时间 ...
感谢回复。兄台的观点,我基本是赞同的,但方向不太一致。

比如法律不方便实操,比如管理需要一刀切。但我的疑惑不是切一刀还是切两刀还是切半刀,我只是不明白为什么要切,或者是为什么现在这个时间点要切。

而我与兄台观点不同的是,我不认为在缺少法律基础和历史文化了解的情况下,盲目模仿英文网站是正确方向。

我的英文书,包括带点颜色的,很多都是Amazon看的。作者可以在Amazon发情色内容,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肯定是第一时间被平台下架的。我不知道具体缘由,但在讨论区看到两种观点,一种说存在法律风险,一种说不存在法律风险,但是会冒犯读者。读者被冒犯了,就不来Amazon了。我无从判断Amazon的考量,但至少说明,法律不是平台规定的唯一准绳。不了解背后的真正缘由,很可能只是东施效颦。

一个比较好的例子是,会所不允许色文涉及政治。涉及政治触犯法律吗?一篇色文,聊聊中国领导人,聊聊海峡两岸,违反美国法律吗?还不是因为会冒犯读者,带来用户流失,所以才进入版规。

另一个原因是,会所的目标是什么?如果学习英文站,学哪个?毕竟没有一模一样的。

学Literotica吗?也是挺大的情色书站。里面写着规定,小说中的所有人物,必须全部满18岁。但同时也写着,尊重知识产权。何况这网站还免费。需要都学吗?还是说只学用得上的?那什么用得上?兜兜转转,不还是需要法律。

学AO3吗?里面啥都有,什么都不管,underage sex可以是文章标签。但整个网站非盈利,没有任何收费制度,也无广告。这点会所要学吗?

你最后一段自己的理解,如果凭的是经验,而非法律。你有多大的信心?

我之前回复中提过,这条规定和我的阅读和创作没关系,而且新规已经将影响降到最小。我没试图取消新规,我只是想知道,一个服务中文用户,基本不在乎中国法律的平台,它在美国的定位是什么?它多大程度上要去迎合美国法律,它愿意承受多大的风险?今天跟我没关系,要是明天涉及版权,涉及其他问题了呢?

趁我还了解一点相关法律,不如现在说。比未来跟我有关系了再说要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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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herry百分百 于 2023-11-29 19:36 发表


我倒觉得,管理用一种非常朴素的思维(搞了十几年色情的人的本能敏锐),找到了问题的关键点。
嗯,怎么说呢……

可以参考我与onopan兄的讨论。我们所聊的绝大部分法律概念或是判例,大致都距今四十年以上的样子。

如果onopan兄的观点更接近事实,新规可以称之为“后知后觉”。

如果我的观点更接近事实,新规可以称之为“多此一举”。

我是不太清楚,哪里敏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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